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五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五О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
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柒萬肆仟玖佰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工程總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承攬被告所有位於台北縣樹林鎮○○路三七三巷三弄五號六樓之一之房屋室內設計工程,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卻未給付工程款,依據兩造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被告則以由於造型不喜歡,所以不給付工程款云云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依據原告提出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之委託人與承攬人,訂約之雙方當事人為被告與卡莫內空間設計規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甲○○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告依據上開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