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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