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