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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告
台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