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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10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103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告
冠軍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10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