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4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4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同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馬賽山莊管理委員會
- 原告
- 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柒,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