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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6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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