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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97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977號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傑訊全球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規定:「雙方應本誠信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97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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