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9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977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傑訊全球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規定:「雙方應本誠信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