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傑訊全球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