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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原告
乙○○
被告
傑訊全球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