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 原告
-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奇
- 訴訟代理人
- 成主賜
- 被告
- 國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阿東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12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 183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5, 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不銹鋼材料,金額計新台幣115183元,此有出貨單影本為證。惟原告在98年8月4日送貨到被告指定處所,被告並簽發與貨款同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之所示等情,並提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所欠貨款及利息,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 │ 1 │國淞電│98年08│EN7876│彰化商業銀│115183元 │ │ │子科技│月04日│533 │行吉成分行│ │ │ │有限公├───┤ │ │ │ │ │司 │98年08│ │ │ │ │ │謝阿東│月06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