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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

原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訴訟代理人
成主賜
被告
國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東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12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 183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5, 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8月間向原告購買不銹鋼材料,金額計新台幣115183元,此有出貨單影本為證。惟原告在98年8月4日送貨到被告指定處所,被告並簽發與貨款同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之所示等情,並提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所欠貨款及利息,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
│ 1  │國淞電│98年08│EN7876│彰化商業銀│115183元  │
│    │子科技│月04日│533   │行吉成分行│          │
│    │有限公├───┤      │          │          │
│    │司    │98年08│      │          │          │
│    │謝阿東│月06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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