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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2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簡字第28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訴訟代理人
蔡仲賢
被告
洋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茹
被告
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洋杉建材有限公司簽發,並經被告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面額新臺幣298,8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謝仁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編號│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付款人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發票人  │
│    │            │          │            │          │起算日      │        │
├──┼──────┼─────┼──────┼─────┼──────┼────┤
│ 1 │102年9月20日│298,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GD0000000 │102年9月23日│洋杉建材│
│    │            │          │員林分行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28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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