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2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簡字第28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蔡仲賢
- 被告
- 洋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茹
- 被告
- 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洋杉建材有限公司簽發,並經被告福發華忠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面額新臺幣298,8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
│編號│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付款人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發票人 │
│ │ │ │ │ │起算日 │ │
├──┼──────┼─────┼──────┼─────┼──────┼────┤
│ 1 │102年9月20日│298,800元 │華南商業銀行│GD0000000 │102年9月23日│洋杉建材│
│ │ │ │員林分行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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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