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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5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永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蓮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5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運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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