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永捷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蓮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斗補字第3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蓮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