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合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