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勞簡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信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