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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合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訴訟代理人
陳宏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

二、提出被告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3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