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45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柯智幃
- 被告
- 郭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5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斗小字第1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5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