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銓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199,88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斗補字第2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銓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199,88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