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3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吳棋笙
- 送達代收人
- 歐昭廷
- 被告
- 黃鈺淇即黃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62元,及其中新臺幣39,445元自民國9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25元,及其中新臺幣47,615元自民國93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四期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