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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50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銓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199,88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25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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