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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07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20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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