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
登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忠
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俊益
被告
優利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焜
訴訟代理人
陳文崇

        花啟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優利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美公司)向其購買樹脂,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及八十九年一月尚有貨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一千五百二十六元尚未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交運單及請款明細表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