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宛玲陳順輝王政揚

上訴人
洪健宸
訴訟代理人
洪明賢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律師
被上訴人
陳湑庭
訴訟代理人
陳勝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8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要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