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洪健宸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洪條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雯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湑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勝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8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要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