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林鳳芬
- 即原告
- 上訴人
- 余謙和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葉安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