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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林鳳芬
即原告
上訴人
余謙和
即原告
被上訴人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安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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