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 原告
- 張許阿英
- 訴訟代理人
- 蘇○○
- 被告
- 一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貞
胡廣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於民國93年8月25日決議解散公司,並選任訴外人王○○為清算人,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3年10月1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登記案卷1宗核閱無誤。惟王○○已於99年2月1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公司股東會並未再選任清算人,依被告董事名單,尚有李淑貞、胡廣潞為公司董事,依上說明,應以董事李淑貞、胡廣潞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蘇○○於民國82年間與被告有經銷汽車零件代銷業務,原告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然蘇○○與被告於83年3月25日代理業務期間屆滿時,與被告並未有擔保之債權存在,且被告已於93年10月1日為解散登記,茲因登記謄本仍以被告為系爭抵押權之權利人,妨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據其提出之書狀則以:被告已於93年10月1日解散,且被告與蘇○○並無債務糾紛存等語。
三、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該事實無庸舉證,即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胡廣潞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已如前述,則本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認系爭抵押權亦不存在。然系爭抵押權迄今仍登記於土地及建物登記簿,顯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依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不動產抵押權標示明細表 不動產所有權人:張許阿英 不動產抵押權人:一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項次│不動產地號 │ ├──┼───────────────────────┤ │ 1 │馬公市○○段0000000地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澎地字第000000號。 │ │ │登記日期:81年5月15日。 │ │ │權利人:一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 元。 │ │ │存續期間:82年3月26日至83年3月25日 │ │ │清償日期:83年3月25日。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設定義務人:張許阿英。 │ │ │共同擔保地號:馬公段000-000。 │ │ │共同擔保建號:馬公段000。 │ │ │ │ ├──┼───────────────────────┤ │ 2 │馬公市○○段0000○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澎地字第002657號。 │ │ │登記日期:81年5月15日。 │ │ │權利人:一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 元。 │ │ │存續期間:82年3月26日至83年3月25日 │ │ │清償日期:83年3月25日。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設定義務人:張許阿英。 │ │ │共同擔保地號:馬公段000-000。 │ │ │共同擔保建號:馬公段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