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星娛樂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俊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勝吉、丁香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