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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精王政揚費品璇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星娛樂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俊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勝吉、丁香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