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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費品璇

原告
訴訟代理人
A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2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284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額8,070,567元×原告應繼分1/2=4,035,2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持分 (數量) 價額 (元)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1/1 4,332,000  2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190,060  3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699,545  4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412,849  5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312,242  6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356,524  7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56,056  8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8,658  9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4,087  10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 1/4 447,888  1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 1/4 3,880  12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83,718  13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地號 1/4 425,367  14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地號 1/4 134,049  15 存款 臺中中正路郵局  133,246  16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25,423  17 存款 澎湖縣農會  432,078  18 存款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82  19 投資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34股 10,715  20 投資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20股 2,000                                          共計:8,070,567元      備註: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核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2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