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6號
- 聲請人
- 華慶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在民國99年1月20日以後,因到期日未屆至,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其餘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6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001 │98年11月28日 │3,000,000元 │98年12月20日 │98年12月20日 │264055 │ │├──┼───────┼────────┼───────┼───────┼───────┼───┤│002 │98年11月28日 │3,000,000元 │99年1月5日 │99年1月5日 │264056 │ │├──┼───────┼────────┼───────┼───────┼───────┼───┤│003 │98年11月28日 │3,000,000元 │99年1月20日 │99年1月20日 │264057 │ │├──┼───────┼────────┼───────┼───────┼───────┼───┤│004 │98年11月28日 │5,500,000元 │99年2月28日 │99年2月28日 │264058 │ │├──┼───────┼────────┼───────┼───────┼───────┼───┤│005 │98年11月28日 │5,500,000元 │99年3月30日 │99年3月30日 │264059 │ │├──┼───────┼────────┼───────┼───────┼───────┼───┤│006 │98年11月28日 │5,500,000元 │99年4月30日 │99年4月30日 │264060 │ │└──┴───────┴────────┴───────┴───────┴───────┴───┘
附 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