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8號
- 被告
- 侯德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25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侯德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㈠所載「換算利率為480%」應更正為「換算利率為487%」、㈡所載「換算利率為540%」應更正為「換算利率為547%」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被告借款予被害人黃智銘並收取利息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交付及收取,且係為圖遂行收取同一重利之目的,而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檢察官認係應併罰之2 罪,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犯重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其再犯本案,足認其猶不知悔改,且被告乘被害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亦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另參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且仍未取回相當於本金之金額,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253號
被 告 侯德農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六腳鄉灣北村14鄰灣內280
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德農基於乘他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利息之各別犯意,於(一)於民國100年3月20日,在黃智銘
位於雲林縣東勢鄉○○村○○路77-1號住處,乘黃智銘需錢
孔急之際,貸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黃智銘,並約定每
半個月為1期,每期應支付利息3萬元,當場並預先扣除第 1
期利息3萬元(經換算利率為480%),而僅交付12萬元元予
黃智銘,黃智銘則簽立借款金額為10萬元、 5萬元支票(票
號分別為 FA0000000、FA0000000)各1紙做為擔保。(二)
復於同年月22日,復借款25萬 8千元予黃智銘,並約定每半
個月為1期,每期應支付利息5萬8千元(經換算利率為540%
),當場並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 5萬8千元,而交付20萬元予
黃智銘,黃智銘則簽立借款金額為13萬元、12萬 8千元支票
(票號分別為FA0000000、FA0000000)各 1紙做為擔保。嗣
因黃智銘無力擔負利息,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智銘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侯德農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智
銘於警詢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催討債務傳給告訴人之
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 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上開二次
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檢察官 朱 啟 仁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 麗 玲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