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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港簡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漢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漢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吳漢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7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5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7月18日下午1 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7 月18日,為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尿許可書,強制其到場接受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漢德於警詢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之供述。

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3 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份。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未有證據顯示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港簡字第24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兩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港簡字第16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港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④、⑤兩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第⑥案);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84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先執行第③案,於102 年6 月11日假釋出監,惟其假釋復經撤銷,所餘殘刑2 月11日與第⑥、⑦案接續執行,於105 年12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猶不知警惕、戒除毒癮,復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而其施用毒品本質上雖屬戕害身心行為,然影響所及,非僅對於個人身心健康有所危害,亦有礙於家庭和諧及社會治安,毒害非輕。另酌其學歷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議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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