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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六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並扣得鑰匙一支,該鑰匙為被告所有,且係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六四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