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六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並扣得鑰匙一支,該鑰匙為被告所有,且係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