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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三五號

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犯罪事實欄第一、二、三行有關被告前科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十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二)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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