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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3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30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之「甲○○」均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被告姓名「甲○○」均為「乙○○」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30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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