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藍家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885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背包壹個、短模型玩具手槍壹支、模型玩具長型榴彈槍壹支、紅外線瞄準器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黑色背包1 個、短模型玩具手槍1 支、模型玩具長型榴彈槍1 支、紅外線瞄準器1 個為被告以之恐嚇被害人乙○○所用,業經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顯供犯罪所用之物,復經警於被告所有之車內查獲,為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屬實,足見為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至於模型玩具手槍1 支、玩具手槍子彈9 顆、子彈底火16排,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持之供本案犯罪所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字第588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