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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藍家偉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548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度偵字第454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