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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港交簡附民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廖淑華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上之陳述:

⒈原告於97年2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騎乘車牌號碼MHB-739 號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突見被告甲○○騎乘車牌號碼GIS-067 號重型機車逆向行駛,造成原告閃避不及,致被告車頭撞至原告左車身後,原告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撕裂傷、左股骨骨折及左鎖骨骨折等重傷害,左腳已不良於行,截至目前,至少開過3 次刀。

⒉事故發生之防汛道路寬僅3.9 公尺,屬較窄小路,駕駛更應謹慎慢行,詎被告竟逆向行駛,且所騎乘車輛超過防汛道路一半寬度,已佔用原告應行之道路範圍,足證被告確有過失。

⒊原告自事發後至今多次出入醫院接受治療,且仍須回診持續治療追蹤,身心壓力備受煎熬,但被告不僅分文未付,且不曾慰問。

⒋綜上所述,爰依民法第193 條、第195 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500,000 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判處拘役伍拾日,有本院97年度港交簡字第110 號刑事簡易判決1 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案件於97年12月15日經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茲原告乙○於97年12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刑事案件既已於97 年12 月15日終結而脫離本院第一審繫屬,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交簡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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