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字第2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港簡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竊電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3Cu 電線壹條、鱷魚夾壹對及無熔絲開關壹具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3Cu 電線1 條、鱷魚夾1 對及無熔絲開關1 具,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甲○○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業法第106 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業法第106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