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前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6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利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