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被告
- 前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