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原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勝裕等間請求協同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3 年度港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