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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63號

協同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原吉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勝裕等間請求協同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3 年度港簡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協同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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