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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詹皇輝

聲請人
吳宇森
相對人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15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狀可稽(見系爭事件卷),顯無予以訴訟救助之必要,是其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救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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