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吳宇森
- 相對人
-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華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15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狀可稽(見系爭事件卷),顯無予以訴訟救助之必要,是其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