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0號
- 原告
- 莊書榕
- 被告
- 吳國村
吳東愷
吳明錡
吳鎮亨
吳彥志
吳三仁
吳振標
吳振昇
吳振華
吳振賜
許信傑
吳美玲
黃女娟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佳潤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惠如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幸紋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襯純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女娟、吳佳潤、吳惠如、吳幸紋、吳襯純為被告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萬來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女娟、吳佳潤、吳惠如、吳幸紋、吳襯純,有卷附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黃女娟、吳佳潤、吳惠如、吳幸紋、吳襯純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