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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尤光卉

原告
莊書榕
被告
吳國村

吳東愷

吳明錡

吳鎮亨

吳彥志

吳三仁

吳振標

吳振昇

吳振華

吳振賜

許信傑

吳美玲

黃女娟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佳潤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惠如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幸紋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吳襯純即吳萬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女娟、吳佳潤、吳惠如、吳幸紋、吳襯純為被告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萬來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女娟、吳佳潤、吳惠如、吳幸紋、吳襯純,有卷附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黃女娟、吳佳潤、吳惠如、吳幸紋、吳襯純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字第19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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