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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6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呂敦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梱、陳蔡碧月、蔡春夫、蔡天佑、蔡東樺、蔡明泉、蔡太國、蔡德炭、蔡竹山、蔡復地、蔡定芳、蔡註、蔡金銅、蔡茂雄、蔡富茂、蔡元中、蔡賢都、蔡瑤昇、蔡清厚、蔡清木、蔡火山、蔡通元、蔡通仁、蔡火騫、蔡西光、蔡勝正、蔡勝復、蔡勝元、蔡勝其、蔡勝賢、蔡新旭、蔡進新、蔡金波、蔡火田、蔡金鐘、蔡明訓、蔡吳敏、蔡萬林、蔡振聲、蔡振元、蔡正彬、蔡正榮、蔡許金月、蔡太元、蔡育奇、蔡仁山、蔡玉鯉、張明春、劉嬑林、蔡岳峰、蔡喻吉、蔡勝泰、李蔡幼卿、吳蔡秀琴、莊凱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62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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