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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4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尤光卉

聲請人
鄭雅馨
相對人
勤倍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即萬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相對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相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相對人即被告營業所設立於桃園市大園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小調字第48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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