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呂敦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梱、陳蔡碧月、蔡春夫、蔡天佑、蔡東樺、蔡明泉、蔡太國、蔡德炭、蔡竹山、蔡復地、蔡定芳、蔡註、蔡金銅、蔡茂雄、蔡富茂、蔡元中、蔡賢都、蔡瑤昇、蔡清厚、蔡清木、蔡火山、蔡通元、蔡通仁、蔡火騫、蔡西光、蔡勝正、蔡勝復、蔡勝元、蔡勝其、蔡勝賢、蔡新旭、蔡進新、蔡金波、蔡火田、蔡金鐘、蔡明訓、蔡吳敏、蔡萬林、蔡振聲、蔡振元、蔡正彬、蔡正榮、蔡許金月、蔡太元、蔡育奇、蔡仁山、蔡玉鯉、張明春、劉嬑林、蔡岳峰、蔡喻吉、蔡勝泰、李蔡幼卿、吳蔡秀琴、莊凱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