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辜義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聲字第6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辜義閔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義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分別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分別就附表一、附表二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