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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辜義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聲字第6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辜義閔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義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分別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分別就附表一、附表二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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