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6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信銘
- 選任辯護人
-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乙○○被訴妨害性自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就被訴妨害性自主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另被訴傷害部分,因告訴人A 女(偵查中代號0000甲000000 ,人別資料詳卷)具狀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