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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63號

妨害性自主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家聖賴昱志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銘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乙○○被訴妨害性自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就被訴妨害性自主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另被訴傷害部分,因告訴人A 女(偵查中代號0000甲000000 ,人別資料詳卷)具狀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結,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